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柳江县住建局村镇股原股长韦志柳取钱的“道”,却是旁门左道。
年9月,韦志柳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柳江县人民检察院(现已改为柳江区,下同)逮捕;年11月21日,柳江县纪委给予韦志柳开除*籍处分;年5月5日,柳江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韦志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追缴韦志柳贪污款万元退还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民生工程,当作“生意”
年10月9日,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局联合发文通知,柳江县10个村屯被列入柳州市当年新农村试点建设“三项会战”(道路硬化、排污排水、垃圾处理)工程计划,并规定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该项目由柳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这项涉及10个村屯的民生工程,各乡镇*府只是知道有专项资金拨款,具体情况则知之甚少;县住建局的领导也只知道工程项目总支付金额是万元,具体工作则由该局村镇股负责。
时任县住建局村镇股股长的韦志柳,在这种状况下成了柳江县“三项会战”项目工程的实际负责人,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的监管、工程款的拨付及工程验收等工作。
韦志柳很快发现,该工程项目*策公开不到位,*策的传达仅仅只凭自己的口头通知,实施过程也不够公开透明。这些情况让韦志柳欣喜不已。事实上,在走上县住建局中层管理岗位之前,韦志柳对本职工作表面积极,实际却没什么干劲,他还瞒着组织和领导,违反相关规定经商;在当上村镇股股长之后,他除了操心自己经商做生意的事情,还把所有的心思都花在了如何利用职务便利为个人谋取利益上。在他看来,终于等来了一次千载难逢的赚钱好机会。
签订合同,大钻漏洞
在相关*策公开不到位、单位管理体制有漏洞的情况下,“三项会战”工程项目就成了韦志柳“一肩挑”的事情:他既负责组织项目施工和管理,又负责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审核。万元的财*专款具体支付给谁,全由村镇股决定。
有些建筑工程公司具有房屋建筑承包资质,但无施工队伍。一些无资质的工程承包商找到建设项目后,往往采用“挂靠”到建筑公司的方式,与发包方签订协议承包施工,建筑公司则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因工作关系,韦志柳对这类事情心知肚明。
乡村道路硬化工程迫在眉睫,急于从中分一杯羹的韦志柳,找到了有房屋建筑总承包三级资质的柳江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周某,说他个人得到了土博镇屯岭屯的修路工程,并提出以其个人名义“挂靠”,由建筑公司出面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由他负责施工,并交管理费及相关税费。周某和韦志柳是熟人,觉得韦志柳也握有一定实权,就立即答应了下来。
随后,在韦志柳的精心筹划下,县住建局与该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涉及“三项会战”8个工程总价万元。韦志柳作为县住建局的具体负责人,拿着合同文本与建筑公司签订后,再将合同带回局里,请分管村镇股的副局长在委托代理人处签字。这样一来,实际上是韦志柳利用建筑公司的名义,其本人代表县住建局和自己签了合同。
在单位监管缺失和行业“潜规则”的共同推动下,韦志柳的贪婪不断地发酵,一步步向“三项会战”专款伸出了贪婪之手。
多方欺瞒,截留专款
韦志柳向“三项会战”项目工程施工方、当地*府和村民,故意隐瞒*府投入每项工程建设资金为50万元的事实,谎报和故意压低工程补助款,授意建筑公司伪造道路工程结算书,然后由他本人书写请款报告,拿到建筑公司盖章后再向县住建局请款,先后将三个村屯的部分项目工程款截留下来,金额高达91万元。
年,柳江县洛满镇*府在收到相关通知后,向县住建局申报“三项会战”项目建设,将板劳屯和板榄屯2个项目发包给有资质的公司承建。因不知道上级部门对该项目下拨的资金总量,年12月,洛满镇*府严格按照具体的工程量,向县住建局申报专项资金70万元。
对这两项工程没能落在自己手里而一直耿耿于怀的韦志柳,知道两项工程通过验收后剩余的30万元不需再拨付,就决定把钱扣下。经过一番考虑,韦志柳以“板劳屯和板榄屯两个项目没做好、修路的数量(长度和宽度)不够,需补足工程量”为由,欺骗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并在年10月虚构申请报告,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县住建局申请拨付这笔专款,致使县住建局将30万元转至建筑公司。韦志柳将骗取的30万元用于冲抵其个人向建筑公司的借款。
经查实,韦志柳截留三个屯“三项会战”工程款91万元,骗取“三项会战”工程款30万元,共计万元。
强辩徒劳,案件背后发人深省
庭审中,韦志柳还辩称,截留的“三项会战”项目91万元工程款,是其“挂靠”建筑公司承建“三项会战”工程的利润,不是贪污。这时候的他,对于自己滥用公权力非法侵占、骗取国家资金的行径,竟无半分悔意。
纵观韦志柳的犯罪过程,发人深省。探其根源,从主观上看,韦志柳身为*员干部,罔顾*性原则,价值观严重扭曲,理想信念动摇,毫无法纪意识,一心想着利用职位谋取个人利益,错位的思想认识使他一步步陷入腐败的沼泽不能自拔。从客观上来说,失去约束和监督的权利,易产生腐败。韦志柳之所以凭一己之力,就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瞒天过海,中饱私囊,根源就是缺乏制度的监督和约束。
(来源:柳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