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4日
柳州市人民*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下发了《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在全区首次运用“府院联动”机制出台破产涉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柳州中院与柳州市税务局
沟通交流各类破产涉税问题
为充分发挥司法、税务为柳州工业造血的功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补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短板,切实解决好破产案件中存在的涉税问题,推进“僵尸企业”清理,优化柳州营商环境,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柳州中院与市税务局经过多次调研和沟通,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地区经验基础上,结合柳州实际,共同拟定了《关于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并由柳州市*府与柳州中院联合发文,指导全市各县区*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新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妥善处理各类破产涉税问题。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地区经验
该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有九个部分:
一是明确在破产程序中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税收债权,破产企业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依法认定税收债权的清偿顺序,保护国家税收利益。
二是明确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
三是明确在破产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相关税款,依法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并由税收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四是明确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征收。对于执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在交易环节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经破产审计,如债务人企业在上述财产拍卖处置的会计年度内确已资不抵债的,税务部门对已预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视为破产财产退还给破产管理人。对于破产企业重整、和解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豁免所得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是明确破产企业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转换成正常户的处理程序。
六是建立破产重整后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机制,恢复重整企业信用等级,促进重整企业健康发展。
七是明确破产清算后的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程序问题。
八是明确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和恢复、管理人履职身份认可以及在破产程序中,如企业涉税事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征收等问题。
九是明确法院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机制。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到
温州市国税局
学习借鉴外地先进地区经验
该指导意见的实施,能够解决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在破产程序中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相冲突产生的问题,降低破产程序中招商引资的难度和危困企业的救治成本,实现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的不良征信记录及时修复,保障重整投资人重新融资和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能力,加快“僵尸企业”清理的进程,建立起“府院联动”机制下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研究解决破产企业涉及税务的各类问题,推进柳州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再升级。
作者:杨思妮
编辑:彭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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