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一定的法定义务,包括对父母的赡养、对孩子的抚养。赡养父母自不必说,只要是子女都具有这种法律属性,无法推卸。
至于对孩子的抚养,也是为人父母最应该注重的头等大事,孩子一旦出生,就确立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孩子未成年时代,父母不仅应当依法在生活、医疗、教育上进行抚养,而且还具有监护权利和责任。
但监护权并非一成不变,如果父母长期对孩子处于失管状态,甚至主动放弃监护,或者对孩子进行残害、抛弃、虐待,则有可能被撤销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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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下幼子后人间蒸发
今年14岁的小辉已经在社会上流浪近7个年头,这7年时间,他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度过的,他每天东游西荡,不知所措,过着昏天暗地的生活。要不是警察叔叔的帮助,可能他至今还会以垃圾为食,乞讨为生。
小辉噩梦般的经历始于7年前,那时候母亲韦丽丽还在身边,虽然生活不富裕但起码有人照看,而且小辉还有幸在幼儿园待了一个学期。不过就在这一年,因为生活困苦,韦丽丽突然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
小辉的生母韦丽丽年轻时代也是个叛逆女孩,与家人的关系处理得十分糟糕。因为无节制的混迹社会,最终怀上了小辉。但令人称奇的是,韦丽丽无法确认小辉的生父是谁,更不愿提及这件事。
原本就和家人亲属之间关系紧张,加上未婚生子,韦丽丽彻底和家人决裂,一气之下,韦丽丽独自一人来到柳州生活。由于没有正当职业,也没有多少生存技能,在生下小辉之后,韦丽丽的生活也陷入了极度困难当中。
刚开始,韦丽丽还能咬牙坚持,为了生活,还兼职了多份工作,只为将小辉尽快养大,并在小辉适龄阶段送到幼儿园读了一学期。可因为小辉身份尴尬,加上韦丽丽自身的知识欠缺,导致小辉迟迟无法落户,上学事宜也受到阻碍。
感情上的失意,生活上的重担,加上韦丽丽不愿与人沟通的性格,最终导致了悲惨事件发生。在一个不起眼的日子里,韦丽丽把小辉留在家里之后,偷偷地离家出走,从此就像人间蒸发,杳无音信。
当时刚满7岁的小辉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没有妈妈的孩子像根草,也像无根的浮萍一样,这种滋味没有经历过的人根本不会明白。而小辉坚持认为,妈妈肯定是爱自己的,一定是在哪里打工,他一直在等着妈妈回来。
但现实就是这样残酷,一直等了一年多,小辉依然没能等到妈妈的回应,更没有见到妈妈的踪影。小辉的遭遇受到邻里社区的同情,在平日生活上也是多加照顾。可是这时候的孩子最需要的还是父母的陪伴和管护,而这些对于小辉来说成为了一种奢侈品。
流落街头抚养成难题
为了找到妈妈,小辉每天都在柳州街头东游西逛,渴了喝一口自来水,饿了就向别人乞讨或者在垃圾桶翻找一些丢弃的食物。再到后来,他干脆不想回到那个破碎的家,转而在社会上四处流浪,只为排解想念妈妈的痛苦。
这一晃就是将近7年时间,处于无人监护状态的小辉硬是凭借坚强的毅力长成了半大小子,在一次乞讨中,小辉被警方发现并被送到了柳州市救助站。经过询问了解,小辉的情况让救助工作人员也左右为难,毕竟小辉还有母亲以及其他家人,并不适宜福利院收养条件。
不过为了解决小辉的现实困难,救助站还是先将小辉安置到了市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经过警方以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依然无法查找到小辉生母的下落,但却找到了小辉的近亲属。
虽然这些亲属都十分同情韦丽丽和孩子,认为韦丽丽也是受害者,但部分亲属不具备抚养资格,还有些亲属虽然有心,但家庭困难,根本无法承担小辉的抚养重任。其实从人性来说,主要是对韦丽丽的现状一无所知,都认为这是一件麻烦事,谁也不愿沾染。
当然,抚养孩子的事情不能强加于第三人。最终,柳江相关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小辉生母韦丽丽的监护人资格,当地检方依法支持起诉。肯定很多人对这番操作有一定疑问,像小辉这样的流浪乞讨儿童,直接交给社会福利院抚养不就行了,为何还需要经过这些程序呢?
其实这是一个必备的法定程序,一般由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要么是孤儿或事实孤儿,要么就是遭父母遗弃的孩子。儿童福利院只有依法取得监护资格之后,才能提供对所涉儿童的生活、教育、医疗等保障资格,并且在今后还能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将孩子交给爱心家庭收养或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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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父母仅仅只是长期失管的儿童,福利院并不能直接抚养,而需要经过变更监护方才合法。要想将小辉的监护权变更至福利院,就必须依法撤销小辉母亲韦丽丽的监护权,但现在韦丽丽下落不明,究竟该如何操作,才能让小辉的监护权得以变更,让小辉尽快上户口入学,解决相应的生活上的困难呢?
保障权益撤销监护权
按照法律规定,撤销监护权必须是在监护人有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法院在受理案件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后,应当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儿童福利院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保障无人监护儿童成长的组织,是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因此柳州市相关部门提交的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韦丽丽作为小辉的生母,是小辉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小辉身体健康、照顾小辉生活、管理和教育小辉的法定职责。但韦丽丽长达七年时间行踪不明,没有尽到照顾小辉的义务,导致小辉长期处于无人监管状态,严重损害了小辉的合法权益,有关个人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最终,柳江法院认为小辉一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柳江法院依法判决撤销韦丽丽的监护权,指定儿童福利院为小辉的监护人。目前,小辉在各界帮助下,已经重返校园,生活逐步走入正轨。
这样的结果,对于长期在社会流浪的小辉来说是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切实解决了小辉的实际困难。撤销父母的监护权,是保障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少年儿童的一种保障权,那么,一旦父母被撤销监护权,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从法治实践中来说,目前监护权撤销最主要的还是财产权的丧失,但这种财产权一般存在于成年人之间,如成年子女对失能老人的监护权的丧失,还有就是对残障近亲属监护权的丧失,就有可能丧失继承权。但针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丧失,目前法律后果尚不明显。
最为广泛的争议是,父母被撤销监护权之后,是否就意味着子女今后不用再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父母赡养的问题。但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是比较模糊的,按照一般民间公序良俗来说,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占据主流,也就是很多人认为小时候父母没养育,大了应当不赡养父母。
但法律上又对赡养义务的免除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就算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孩子长大后,如果生父母要求赡养,法律依然会给予支持,除非对孩子进行了如遗弃、强奸、虐待等明显伤害,否则,一般不会免除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像小辉如果被其他爱心家庭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收养,则不再对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当然这种收养关系的形成是极其复杂的,而且以小辉现在的年龄来说,收养关系的确立还需要认真考证,收养人也会做诸多考量,显然操作起来还是不太现实的。(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