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莱雅侵权案开庭 称“蜜妍”不受法律保护
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昨日,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公司 (下称广州晖琳)诉欧莱雅(中国)公司(下称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欧莱雅涉诉产品为旗下兰蔻品牌的 兰蔻蜜妍滋养系列 。当日并没有宣判结果。 欧莱雅诉讼代理人表示,欧莱雅并未把相关数据交给他们。此外,对于欧莱雅目前取得的与 蜜妍 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批复也可能因广州晖琳提出行*诉讼而不能作为证据。 2008年9月12日,广州中院下达了关于复制或扣押欧莱雅有关生产、销售 兰蔻蜜妍滋养系列 的财务账册的裁定,时间节点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由于被告欧莱雅没有提供销售账册,双方对由销售额而制定的赔偿金额存在极大争议。 此外,对于原告已经注册了的 蜜妍 商标,欧莱雅代理人指其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律师答道: 你可以去申请撤销,但是现在是注册了的商标,你用了就是侵权。 广州晖琳代表郑耀光表示,欧莱雅在2008年8月后不愿再与广州晖琳协商,他认为欧莱雅这样的反应是因为拿到了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郑耀光向《每日经济》出示的《关于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 中使用 蜜妍 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表示, 蜜妍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过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 字样与 蜜妍 注册商标不近似。 原告律师称, 我们已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诉讼,现在已经立案受理。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批复作为证据必须要等行*诉讼案子结了才能作为证据,如果法院把那个批复作为证据,那么这个案子可以先中止审理。 昨日多次致电欧莱雅相关工作人员,但他们总推说外出,截至发稿,未获得欧莱雅方面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