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柳南区恒杰水产品批发商行经营抗菌药残留超标的淡水鲈鱼案
基本案情:年5月,柳南区市场监管局在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对柳南区恒杰水产品批发商行销售的淡水鲈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次淡水鲈鱼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淡水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抗菌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磺胺类药物是一种广谱抗菌药,养殖业中作为饲料添加剂或动物疾病治疗药物应用,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兽药残留超标。长期食用磺胺类药物超标的动物性食品会危害身体健康,市场监管对此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广西韩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3月15日,城中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重点经营场所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广西韩香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食材冷冻室里存放的三箱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外包装上只标注有外文字母,未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且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进货单据、海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证照资料。
经查实,上述进口鲜冻肉类产品为进口“牛肋条”,销售方式是将“牛肋条”切片后装盘给顾客自行烧烤,当事人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涉案商品,并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进口冷链食品必须索票索证、进货查验,“三证”(追溯凭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齐全,经营销售者方可入库、投用、销售。不能提供进口肉制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属于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制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把好进货关和产品质量关,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
三、柳州市柳冠粉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米粉案
基本案情:柳江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鲜湿米粉生产企业隐患排查中,对柳州市柳冠粉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小麦淀粉调制湿米粉(生产日期:年11月18日)进行抽样送检。报告显示,该批次湿米粉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DBS4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鲜湿类米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检验不合格玉米小麦淀粉调制湿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年3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大肠菌群分布较广,在自然界广泛存在,是衡量食品卫生状况的重要微生物指标。如果食用了大肠菌群严重超标的食物,可能会引起肠道传染病或食物中毒。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料、人员、设备、工具等进行全面消毒与控制,防止大肠菌群污染食物,切实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四、柳州市美琴糖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在柳州市第二十四中学周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柳州市美琴糖烟店货架上待售的丰煌“酒鬼花生”,卫龙“亲嘴烧”以及悠宝“手工煎饼”(蛋烤味)已超过保质期。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能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年3月10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过期食品、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品质、性状发生改变,食品安全无法保障,会带来食品风险隐患。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主要面向校园周边的中小学生,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危害性更大。在此警示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进货查验义务,杜绝经营“高风险”食品、“三无产品”、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等,营造校园周边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广西科技大学柳石校区内果惦水果店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鱼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广西科技大学柳石校区内果惦水果店货架上放置有若干在售的“香宏记”XO酱手撕肉脯(计量方式:散装称重)、“全家福”沙嗲肉干(计量方式:散装称重)、鸭脚等散装食品,当事人出示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经查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年7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上述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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