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品罪,强迫交易罪等一案的庭审于年10月17日下午六点半结束。该案合议庭由院长文秋德担任审判长,刑一庭庭长、副庭长,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制合议庭进行审理。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李桂华等六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名被告人及十六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加爱自年开始涉足*品违法犯罪活动。年,张加爱与同为柳江籍的被告人覃春团相识之后开始合作。二被告人逐步通过纠集、豢养具有犯罪前科、劣迹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增强其实力,入股、开办多家经济实体,逐步建立起以张加爱、覃春团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韦祖磊、罗红海、张忠、韦海露、张加芬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如锐、覃天铺、梁献竹、罗五贵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柳州市区以及柳江区范围内,借故生非、故意制造事端,多次纠集数十人以上使用暴力在酒吧等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他人,导致多名被害人受重伤、轻伤等,以及巨额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还通过威胁、恐吓、强占等手段介入经济领域,排除竞争对手、垄断经营、强迫交易,还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非法攫取在柳江区石场经营、土方工程、沥青路面铺设等经济利益。另外依靠行贿柳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委、柳江县公安局原局长赵品初,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原支队长、柳江县公安局原局长谢其托,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原支队长、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原局长韦海等七名公职人员,寻求非法保护,依托“保护伞”发展组织势力,打击竞争对手。被告人张加爱还将贩卖、制造*品非法获取的巨额利益注入组织入股、开办的企业,增强组织经济实力,并且非法持有一支仿64式手枪及子弹5枚。被告人张加芬为帮张加爱掩饰、隐瞒贩卖、制造*品所得资金来源和性质,提供银行账户协助资金转移进行洗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十一人已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制造*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洗钱罪、伪造公司、人民团体印章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中
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韦祖磊、罗红海、梁献竹的供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问题进行重点调查,公诉人通过向法庭举出检察机关监所部门看守所体检表、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和材料证明证据合法性,被告人和辩护人也充分对证据和材料发表了意见。法庭依职权通知三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证据合法性问题,经侦查人员申请,法院通过隐蔽作证的方式对侦查人员采取隐蔽作证的方式进行保护。侦查人员在签署《出庭作证保证书》后向法庭说明了对三名被告人讯问的过程以及被告人供述的情况,控辩双方当庭对侦查人员取证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询问。最终经过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法庭经合议认为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当庭宣告三名被告人提出的非法排除申请不成立。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庭前会议中梳理出争议较大的关键性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了重点质证。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向法庭和旁听群众展示了相关证据。在本案涉黑财产处置阶段,为进一步依法开展涉黑案件“打财断血”,彻底铲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对检察机关提请处置的涉案财产进行重点调查,检察机关通过举证对涉案财产的权属、性质、来源及处置意见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争议的财产提出不同意处理的意见,包括被告人张忠认为其名下的房产是其帮张加爱开车劳务所得,不应当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等。
在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书,对全案法庭审理阶段涉及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并进行了法庭教育,被告人和辩护人相应的进行了辩论。
在最后陈述阶段
十一名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韦祖磊、罗红海、张忠、韦海露、张加芬、覃天铺、*如锐、梁献竹、罗五贵均对主要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被告人张加爱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覃春团作最后陈述
在为期三天的庭审中
检察机关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张加爱、覃春团等11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柳州市人大代表、*协委员,市司法局、公安局干警,新闻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社会各界人士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