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一腐竹作坊经营者胡某,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腐竹中非法添加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吊白块)等非食品物质,被执法部门查获。3月26日,柳江区法院认定胡某犯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作坊里生产的腐竹。资料图片
案件回放
年,江西籍男子胡某,以2万元的价格在柳江区进德镇三千村租下一家腐竹加工作坊。年9月到年8月7日期间,胡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腐竹加工作坊内进行腐竹加工,并用于销售。
在此期间,胡某生产出的腐竹色泽暗沉,因卖相不佳导致销路不畅。为了让腐竹的色泽更好看,以增加腐竹销量,年8月8日,胡某再次在腐竹加工坊生产腐竹时,将甲醛次硫酸氢钠等非食品物质添加到腐竹中。
让胡某没想到的是,8月9日凌晨,色泽饱满的“*”腐竹还未来得及销售,该腐竹加工作坊就被执法部门查处,并当场扣押腐竹一批、“吊白块”等物,胡某逃跑。年9月13日,胡某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检验,从胡某生产的腐竹样品中检验出非食用物质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为mg/kg,二氧化硫残留量为0.34g/kg,判定为不合格。今年2月,柳江区检察院指控胡某犯生产有*、有害食品罪,依法向柳江区法院提起公诉。
柳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有害食品罪,综合全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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